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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2民初3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罗秀丽、远上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秀丽,远上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3276号申请人罗秀丽,女,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被申请人远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区齐心庄镇大胡各庄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MA07XQ1T88。法定代表人边根喜,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罗秀丽与被申请人远上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罗秀丽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远上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三河市齐心庄镇区煤矿路西的不动产予以查封,并提供以担保人李秋彦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京哈路北天子庄园内20-1102号房屋(房权证号:三河市房权证燕字第××号)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在本院受理,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远上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三河市齐心庄镇区煤矿路西的不动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少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唐国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