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5执1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交通运输局与佛山市南海区军福来汽车清洗服务部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交通运输局,佛山市南海区军福来汽车清洗服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1548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新二路65号,组织机构代码35462684-4。法定代表人:张江。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军福来汽车清洗服务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工业大道显纲东区商铺1号,注册号440682601637948。经营者:王军。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国安执行员  张苑华执行员  蔡剑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詹月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