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1-25
案件名称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冯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冯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362号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五黄路侧“金科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450411798D。法定代表人夏绍飞,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殷羽(特别授权),女,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公司职员,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冯燕,女,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冯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以需补强相关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田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