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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8民初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启荣诉被告齐全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启荣,齐全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8民初450号原告李启荣,男,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镇巴县巴山镇活水社区竹园组。被告齐全文,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镇巴县小洋镇木桥村大树岭小组。原告李启荣与被告齐全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李启荣于2017年5月31日以被告外出务工不知具体下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启荣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启荣撤诉。审判员  钟世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