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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7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丁某与被执行人周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7执41号申请执行人丁某,男,197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秀谷镇象山北路497号,身份证号362528197808050537。被执行人朱某,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浒湾镇文家路,身份证号362528198706120519。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某与被执行人朱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朱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荆公分理处6228481758674937570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荆公分理处6228481758674937570账户存款至人民币7343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爱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桂明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