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民初2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2091王夕保与袁华仁、眭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夕保,袁华仁,眭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81民初2091号原告:王夕保,男,汉族,1936年3月10日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女,汉族,1974年5月12日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系原告王夕保的女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志鑫,江苏君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华仁,男,汉族,1969年4月13日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被告:眭玉梅,女,汉族,1970年9月20日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原告王夕保与被告袁华仁、眭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夕保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蔡志鑫、被告袁华仁、眭玉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夕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0万元,利息59.2万元,合计139.2万元,并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自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袁华仁因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我借款80万元,2015年12月10日被告袁华仁向我出具借条,上述借款是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诉请法院判决两被告还款。被告袁华仁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但提出并非直接向原告借款,而是由其经手处理的江南面粉厂归还给原告的款项未及时交还,向原告出具借条形成的借贷关系。被告眭玉梅辩称,不清楚本案的借款,袁华仁借款未用于正常的家庭生活,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0月案外人江南面粉厂通过被告袁华仁向案外人借款,因江南面粉厂暂时无法归还,被告袁华仁与原告协商后,由原告垫付了江南面粉厂应给付邵丽琴的借款。原告按照被告指示分别于2014年1月15日、2014年1月22日向案外人邵丽琴汇款30万元、50万元,共计80万元,后江南面粉厂归还了80万元,该笔还款由被告袁华仁经手,但袁华仁并未给付原告,故被告袁华仁于2015年12月10日向原告补写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款本金80万元,月利率2%。借条出具后被告袁华仁未归还本金及利息。另查明,上述借款发生在袁华仁与眭玉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银行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袁华仁与眭玉梅的结婚申请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袁华仁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上述债务均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原告要求被告眭玉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袁华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夕保给付借款本金80万元,并承担自2015年12月1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8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眭玉梅对上述债务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6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664元,由被告袁华仁、眭玉梅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被告应连同上述应付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61)。审判员 蒋玲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芳芳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