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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2民初32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杰、远上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杰,远上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3259号之一申请人李杰,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三河市南城西区,。被申请人远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区齐心庄镇。法定代表人边根喜,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李杰与被申请人远上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杰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远上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三河市齐心庄镇区煤矿路西的不动产予以查封,并提供以担保人王伟光名下的位于三河市阳光小区东18号楼3单元202号房屋(房权证号:三河市房权证泃字第××号)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应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王伟光名下的位于三河市阳光小区东18号楼3单元202号房屋(房权证号:三河市房权证泃字第××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少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唐国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