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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民申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信与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信,公主岭市人民政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民申2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李信,男,195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公主岭市人,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公主岭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孙志刚,市长。再审申请人李信因与被申请人公主岭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公民一初字第1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信申请再审称,不服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5)公民一初字第1043号判决,请求重新审理或者改判。并要求公主岭市人民政府赔偿自1996年后的全部经济损失、延期给付的工资利息、正常应该享受的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李信在一审法院明确提出确认劳动关系、协助办理退休手续和赔偿因无法正常退休的损失的诉讼请求,而在再审申请中却提出要求被申请人公主岭市人民政府赔偿自1996年后的全部经济损失、延期给付的工资利息、正常应该享受的医疗费、精神损失费再审申请事由,明显超出原审范围,该再审申请不属于再审审查范围。另李信不服一审判决后提出上诉,虽经依法传唤,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据此裁定按撤诉处理并无不当。综上,李信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信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林南南审判员  徐 滢审判员  于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克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