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81民初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振龙与赵建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龙,赵建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81民初767号原告:张振龙,男,195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高平市建宁乡建北村。被告:赵建国,男,55岁,汉族,住高平市建宁乡建北村。原告张振龙与被告赵建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龙撤回对被告赵建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振龙负担。审 判 员 贺国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范兰兰书 记 员 李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