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2执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缙云县蚕业丝绸有限公司、梁天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缙云县蚕业丝绸有限公司,梁天勇,陈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2执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缙云县蚕业丝绸有限公司,住所地:缙云县五云街道溪滨南路98号。法定代表人:吕丽芬。被执行人:梁天勇,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被执行人:陈振,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缙云县蚕业丝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天勇、陈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划拨了被执行人梁天勇的配偶陈双的银行存款,除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现已执行到位4185.75元,尚未执行154864.25元及逾期利息等。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2执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姚周威附: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