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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91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91执151号被执行人李昕,男,198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关于被执行人李昕犯盗窃罪一案,根据本院2015年5月21日作出的(2015)鄂三峡刑初字第00023号刑事判决书,由本院刑事审判庭2017年2月26日移送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000元未能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昕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三峡刑初字第00023号刑事判决书中财产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可依法恢复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昌国审判员  余建华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尹纪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