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民辖终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东莞云威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翟小云、翟冬林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争议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云威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翟小云,翟冬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民辖终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云威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清溪镇九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游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翟小云,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库尔勒市,身份证号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翟冬林,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东莞市清溪镇九乡村大高新街鸿鑫宝产业园区C栋一楼。上诉人东莞云威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翟小云、翟冬林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新2801民初4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东莞云威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原告翟小云的经常居住地在东莞市清溪镇,且本案与东莞云威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无关,其与被上诉人之间无合同关系,亦未在还款协议上签字盖章,更不存在管辖的约定,故根据法律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上诉人东莞云威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翟小云、翟冬林签订的《还款协议》第五条明确约定,如因本债权债务发生争议,三方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翟小云住所地,该协议约定管辖有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另、东莞云威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称其与被上诉人之间无合同关系,亦未在还款协议上签字盖章,不属于管辖权异议,需要进入实体审判,进一步审理后作出判断,在管辖异议阶段不应对此作出判断。故上诉人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 建 忠审判员 阿勒腾格日力审判员 邓 晓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宝 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