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刑更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21王守义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守义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更21号罪犯王��义,男,34岁,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8日作出(2008)泰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守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与同案犯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合计416456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月31日经本院以(2013)苏中刑执字第006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5年6月26日经本院以(2015)苏中刑执字第0052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刑期至2020年2月15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7年4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王守义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次启动减刑程序后,受到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王守义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守义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未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守义减去有��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1月16日起至2019年7月1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一鸣审判员 张 蓓审判员 张珍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文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