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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5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澄城县臻兴汽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XX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澄城县臻兴汽贸有限公司,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5执136号申请执行人澄城县臻兴汽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朝军,男,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XX,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澄城县臻兴汽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XX分期付款买卖合同(2016)陕民初72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款2183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XX于2017年5月31日给付申请人澄城县臻兴汽贸有限公司20000元,澄城县臻兴汽贸有限公司对剩余款额自愿予以放弃,并同意该判决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澄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民初7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峥嵘审判员  王海杰审判员  李宏宪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向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