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执字第3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张信、安阳市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信,安阳市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北执字第372-3号申请执行人张信,男,1933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安阳市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德隆街79号。法定代表人王保平,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北民一初字第895-1号民事判决书、(2011)安民三终字第5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于2012年10月25日按照判决书履行完毕。因被执行人安阳市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北关区民航路街道办事处洹滨北路二巷洹滨公寓1号楼2单元3楼东户房产一套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对该房产进行拍卖,现买受人张丹以421800元人民币购买成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位于北关区民航路街道办事处洹滨北路二巷洹滨公寓1号楼2单元3楼东户房产一套的查封。二、将北关区民航路街道办事处洹滨北路二巷洹滨公寓1号楼2单元3楼东户的房产及土地过户到张丹(身份证号码:)名下。三、上述房产过户费及税费均由张丹缴纳。四、本房产无土地信息,房屋面积以房产科测绘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继霞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