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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财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段豪、曾锦良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段豪,曾锦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财保95号申请人:段豪,男,198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委托代理人:蔡建东,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巧文,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曾锦良,男,196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申请人段豪于2017年5月22日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曾锦良价值人民币160833.33元的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为该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出具了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60833.33元的保单保函。2017年5月26日,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经查实,申请人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预交保全申请费1324.16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段豪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曾锦良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0833.3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江和平审判员  陈国云审判员  胡植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雅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