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03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丽艳与周长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艳,周长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03民初176号原告:王丽艳,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被告:周长宝,男,汉族,南岔区第二小学教师,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原告王丽艳与被告周长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王丽艳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丽艳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王丽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艳撤诉。案件受理费1,188.00元,减半收取59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安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玉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