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521民初2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科左中旗保康星月大田种子农药经销处与韩晓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左中旗保康星月大田种子农药经销处,韩晓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2849号原告:科左中旗保康星月大田种子农药经销处,住宿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幸福路东侧第8家。(科街-商业街)经营者:张腊月。委托代理人:王志东,男,1958年9月22日出生,满族,公司职工,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身份证号码:×××)被告:韩晓红,女,1970年9月29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科左中旗保康星月大田种子农药经销处与被告韩晓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科左中旗保康星月大田种子农药经销处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科左中旗保康星月大田种子农药经销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左中旗保康星月大田种子农药经销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由原告科左中旗保康星月大田种子农药经销处负担。审判员  张文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洪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