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5执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尹爱叶与被执行人周换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爱叶,周换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5执752号申请执行人:尹爱叶,女,汉族,1970年6月9日生。被执行人:周换新,男,1963年7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尹爱叶与周换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尹爱叶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2017)豫1725执752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方光璞审判员 康 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魏东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