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2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朱玉梅与邹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梅,邹振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12民初260号原告:朱玉梅,女,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旌德县。委托代理人:赖波,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振宇,男,198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新建区。原告朱玉梅与被告邹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玉梅的委托代理人赖波、被告邹振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玉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本金2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院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邹振宇于2016年2月1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之后,被告拒不偿还,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邹振宇辩称:借款属实,但该借款是其与前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现夫妻已协议离婚,其只承担该债务的一半,即10000元。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赖波当庭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借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邹振宇于2016年2月1日向原告朱玉梅借款20000元。2、被告邹振宇与吕洁的离婚协议书一份,用以证明被告邹振宇与其妻吕洁离婚时约定双方婚姻期间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经质证,被告邹振宇对原告委托代理人出具的二份证据未提出异议,且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邹振宇与原告朱玉梅的女儿吕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6年2月1日向原告朱玉梅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同年11月25日,被告邹振宇与吕洁协议离婚,约定双方婚姻期间各自名下的债务各自承担。后原告朱玉梅多次向被告邹振宇催讨此款均无果。本院认为,原告朱玉梅与被告邹振宇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朱玉梅按约定借给被告邹振宇人民币20000元,虽然被告邹振宇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但其与其妻吕洁协议离婚时约定双方婚姻期间各自名下的债务各自承担,被告邹振宇在协议离婚时并未提出该笔借款由夫妻共同承担,应视为其认可该借款由其个人承担,故其关于该借款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其只承担一半借款即10000元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邹振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玉梅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邹振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戴婷岚人民陪审员 邓永辉人民陪审员 李重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饶多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