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2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大连开建富有物业有限公司与于永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开建富有物业有限公司,于永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2654号原告:大连开建富有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姜清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兰玉,女,该公司员工。被告:于永新,男,1953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开建富有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永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开建富有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判员 郭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