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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民辖终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丁攻关、洛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攻关,洛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洛阳市森泽通用机械有限公司,陈宏,贾宁,何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辖终3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攻关,男,汉族,1977年11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洛浦路华源财富广场B座1206号。法定代表人:高嵘,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森泽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天津路19号06-1-1705号。法定代表人:丁攻关,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宏,女,汉族,1976年10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宁,男,汉族,1978年1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冰,男,汉族,1977年11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上诉人丁攻关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洛阳市森泽通用机械有限公司、陈宏、贾宁、何冰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3民初268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丁攻关上诉称,本案合同签订地并非在洛阳市××工区,实际签订地为洛阳市××西区。因此,即使按照合同约定,本案也应由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管辖。而实际上,本案各被告均在洛阳市××西区,而并非洛阳市××工区,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基本管辖规则,本案管辖法院应在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洛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答辩称,一、从合同约定得知,西工区��院应当管辖本案。本案性质是担保追偿纠纷,答辩人与借款主体洛阳市森泽通用机械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和答辩人与各反担保人丁攻关、陈宏、贾宁、何冰签订的《最高额担保反担保合同》合同签订地均为洛阳市××工区,合同明确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答辩人公司注册地是在洛阳市××工区,因此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直接约定由签订地法院管辖合法有效,该约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二、从合同履行地分析,西工区法院有管辖权。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案是答辩人向借款主体和反担保主体进行担保追偿,要求所有被告偿还代偿款项给付货币,因此答辩人是接受货币一方,答辩人所在地是本案合同履行地,所以西工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所涉及的《委托担保合同》及《最高额保证反担保合同》均对管辖有明确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丁攻关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博文审判员  曹 园审判员  张予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