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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执6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郭洋、甘朝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洋,甘朝春,马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6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洋,女,198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宜春日报工作人员,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甘朝春,男,1982年5月2日出生,汉族,宜春市原州区人,个体户,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马玲玲,女,198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大港区人,系甘朝春妻子。本院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以(2017)赣0902执66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甘朝春、马玲玲所有的位于明月北路××小区××单元××室的房屋。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甘朝春、马玲玲所有的位于明月北路1009号宜阳小区4幢7层1单元1701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袁绍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兰 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