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执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一支行诉陈丽、钟明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一支行,陈丽,钟明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10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一支行。负责人张希强,行长。被执行人陈丽。被执行人钟明志。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一支行诉陈丽、钟明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0105民初79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丽、钟明志未履行生效法律所确定的义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一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丽、钟明志的银行存款29189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肖金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