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30民初2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30民初2279号原告:王某,女,汉族,生于1984年12月16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被告:罗某,男,汉族,生于1974年11月8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原告王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2017年5月31日,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汤 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龙雅清书 记 员 赵雯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