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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30民初2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30民初2279号原告:王某,女,汉族,生于1984年12月16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被告:罗某,男,汉族,生于1974年11月8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原告王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2017年5月31日,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汤 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龙雅清书 记 员  赵雯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