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3民初5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浙江欧健医用器材有限公司、南宁市嘉鑫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浙江欧健医用器材有限公司,南宁市嘉鑫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光上实业有限公司,温州金万利皮革有限公司,郑海滨,陈红辉,朱方文,胡敏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03民初554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钱江路口,组织机构代码84506813-8。负责人:温兴平。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建云、佘海燕,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欧健医用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一道1568号,组织机构代码73450980-X。法定代表人:郑海滨。被告:南宁市嘉鑫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3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二期3号厂房五层506号房,组织机构代码66701849-5。法定代表人:方海青。被告:浙江光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温州永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1547482-4。法定代表人:王胜锋。被告:温州金万利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瑶溪镇金岙村,组织机构代码70433281-2。法定代表人:王建义被告:郑海滨,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告:陈红辉,女,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告:朱方文,男,197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县。被告:胡敏飞,女,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南宁市。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被告浙江欧健医用器材有限公司、南宁市嘉鑫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光上实业有限公司、温州金万利皮革有限公司、郑海滨、陈红辉、朱方文、胡敏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浙江欧健医用器材有限公司立即偿还所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4899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截止2016年7月3日利息、逾期利息、复利为2008432.51元,之后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和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浙江光上实业有限公司在人民币3000万元的限额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被告温州金万利皮革有限公司在人民币3500万元的限额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被告南宁市嘉鑫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在人民币1400万元的限额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若被告浙江欧健医用器材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则判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有权就朱方文提供抵押的坐落于南宁市西乡塘区新阳路286号振宁·阳光康城5号楼905号之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本金人民币72.03万元及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等范围内对享有优先受偿权;6.若被告浙江欧健医用器材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则判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有权就胡敏飞提供抵押的坐落于南宁市西乡塘区新阳路286号振宁·阳光康城5号楼1102号之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本金人民币114.55万元及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等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7.若被告浙江欧健医用器材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则判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有权就郑海滨、陈红辉提供抵押的坐落于仓山区盖山镇白湖村6号和睦楼1层102#附属间、102单元之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榕房权证C字第××号】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人民币120.9万元的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8.若被告浙江欧健医用器材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则判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有权就郑海滨提供抵押的坐落于马尾区马尾街道江滨东大道68号名城港湾二区88号楼2504单元之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人民币267.4万元的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9.若被告浙江欧健医用器材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则判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有权就浙江欧健医用器材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坐落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一道1568号之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开发区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温国用(2007)第5-22056】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人民币17000万元的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10.若被告浙江欧健医用器材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则判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有权就浙江欧健医用器材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流水线、拉管校直机等设备【详见“抵押物概况”】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人民币714.25万元的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11.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以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委托代理人佘海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欧健医用器材有限公司、南宁市嘉鑫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光上实业有限公司、温州金万利皮革有限公司、郑海滨、陈红辉、朱方文、胡敏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2月24日,被告浙江欧健医用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健公司)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建行经济开发区支行)签订编号为6287011230201400121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人民币为4899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2月31日至2015年12月30日,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为固定年利率,即LPR利率加10基点(1基点=0.01%,精确至0.01基点),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借款逾期的,对被告欧健公司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原告建行经济开发区支行宣布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借款到期前,对被告欧健公司未按时还清的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结息方式计收复利。2013年12月30日,被告浙江光上实业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与原告建行经济开发区支行签订了编号为6287019990201300077-2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浙江光上实业有限公司自愿为被告欧健公司与原告建行经济开发区支行在2013年12月30日至2016年12月29日期间签订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等项下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限额为3000万元的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两年止。2013年12月30日,被告温州金万利皮革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与原告建行经济开发区支行签订了编号为6287019990201300077-1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温州金万利皮革有限公司为被告欧健公司与原告建行经济开发区支行在2013年12月31日至2014年12月30日期间签订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等项下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限额为3500万元的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两年止。2014年12月24日,被告南宁市嘉鑫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与原告建行经济开发区支行签订了编号为6287019990201400117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南宁市嘉鑫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为被告欧健公司与原告建行经济开发区支行在2014年12月24日至2015年12月23日期间签订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等项下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限额为1400万元的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两年止。2013年12月25日,被告郑海滨、陈红辉与原告建行经济开发区支行签订了编号为6287019250201300077-1《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郑海滨、陈红辉以坐落于仓山区盖山镇白湖村6号和睦楼1层102#附属间、102单元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榕房权证C字第××号)为被告欧健公司与原告建行经济开发区支行在2013年12月26日至2014年12月25日期间签订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等项下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为120.9万元的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其它抵押权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2014年1月2日,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榕房他证TR字第××号)。2013年12月30日,被告欧健公司与原告建行经济开发区支行签订了编号为6287019250201300077-2《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欧健公司以坐落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一道1568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经济技术开发区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温国用(2007)第5-22056号】为被告欧健公司与原告建行经济开发区支行在2013年12月31日至2018年12月30日期间签订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等项下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为人民币17000万元的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其它抵押权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2013年12月31日,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温房他证经济技术开发区字第20130199号)。2013年12月30日,被告欧健公司与原告建行经济开发区支行签订了编号为6287019250201300077-6《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欧健公司以其所有的机器设备(流水线1条、拉管校直机1台、导管自动切管机2台、注塑机1台、注塑机2台、自动磨针机1套、注塑机1台、自动组装机8台、切管机10台、注射机全自动数控磨尖机2台、全自动针管超声波清洗机1台、注射针全自动数控磨尖机1台、全自动数控磨尖机1台、全自动注射针针尖磨床1台、全自动注射针针尖磨床1台、高精数控针尖磨床1台、全自动注射针针尖磨床1台、自动针管拉拔机1套、自动针管拉拔机1套、全自动注射针针尖磨床1台、塑料注射成型机4台、注射器滚印机1台)为被告欧健公司与原告建行经济开发区支行在2013年12月30日至2018年12月29日期间签订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等项下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为人民币714.25万元的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其它抵押权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2013年12月月30日,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动产抵押登记书登记编号:温开工商抵字201367号)。2014年6月25日,被告郑海滨与原告建行经济开发区支行签订了编号为6287019250201300077-9《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郑海滨以坐落于马尾区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为被告欧健公司与原告建行经济开发区支行在2013年12月31日至2014年12月30日期间签订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等项下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为267.4万元的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其它抵押权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2014年6月27日,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榕房他证TR字第××号)。2015年1月12日,被告朱方文与原告建行经济开发区支行签订了编号为6287019250201400121-1《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朱方文以坐落于南宁市振宁·阳光康城5号楼905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为被告欧健公司与原告建行经济开发区支行签订的编号为6287011230201400121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本金72.03万元及利息(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其他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5年1月21日,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邕房他证字第××号)。2015年1月12日,被告胡敏飞与原告建行经济开发区支行签订了编号为6287019250201400121-2《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胡敏飞以坐落于南宁市振宁·阳光康城5号楼1102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为被告欧健公司与原告建行经济开发区支行签订的编号为6287011230201400121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本金114.55万元及利息(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其他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5年1月21日,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邕房他证字第××号)。原告依约于2014年12月31日向被告欧健公司发放贷款4899万元,借款到期日为2015年12月30日,借款年利率为5.6%,逾期年利率为8.4%。借款后,被告欧健公司仅足额偿还借款期内利息至2015年11月20日,此后于2016年4月7日偿还借款利息32万元,其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各被告均未偿还。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欧健医用器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编号为6287011230201400121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4899万元及期内利息(从2015年11月21日起按年利率5.6%计算至2015年12月30日)、逾期利息(从2015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8.4%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并扣除32万元)、复利(以期内未偿还利息为基数从2015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8.4%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浙江光上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包括双方签订的编号为6287019990201300077-2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含本案在内的所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以最高额3000万元为限),被告浙江光上实业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欧健医用器材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温州金万利皮革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包括双方签订的编号为6287019990201300077-1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含本案在内的所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以最高额3500万元为限),被告温州金万利皮革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欧健医用器材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南宁市嘉鑫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包括双方签订的编号为6287019990201400117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含本案在内的所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以最高额1400万元为限),被告南宁市嘉鑫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欧健医用器材有限公司追偿;五、若被告浙江欧健医用器材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第一确定的债务,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对登记在被告郑海滨、陈红辉名下坐落于仓山区盖山镇白湖村6号和睦楼1层102#附属间、102单元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榕房权证C字第××号)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优先受偿,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6287019250201300077-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优先受偿的总额以最高额抵押担保金额120.9万元为限,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欧健医用器材有限公司追偿;六、若被告浙江欧健医用器材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对登记在被告郑海滨名下坐落于马尾区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优先受偿,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6287019250201300077-9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优先受偿的总额以最高额抵押担保金额267.4万元为限,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欧健医用器材有限公司追偿;七、若被告浙江欧健医用器材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对登记在被告浙江欧健医用器材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一道1568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经济技术开发区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温国用(2007)第5-22056号】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优先受偿,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6287019250201300077-2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优先受偿的总额以最高额抵押担保金额17000万元为限;八、若被告浙江欧健医用器材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对被告浙江欧健医用器材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包括流水线1条、拉管校直机1台、导管自动切管机2台、注塑机1台、注塑机2台、自动磨针机1套、注塑机1台、自动组装机8台、切管机10台、注射针全自动数控磨尖机2台、全自动针管超声波清洗机1台、注射针全自动数控磨尖机1台、全自动数控磨尖机1台、全自动注射针针尖磨床1台、全自动注射针针尖磨床1台、高精数控针尖磨床1台、全自动注射针针尖磨床1台、自动针管拉拔机1套、自动针管拉拔机1套、全自动注射针针尖磨床1台、塑料注射成型机4台、注射器滚印机1台(动产抵押登记书登记编号:温开工商抵字201367号)的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包括双方签订的编号为6287019250201300077-6《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含本案在内的所有抵押债务,以最高额714.25万元为限);九、若被告浙江欧健医用器材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对登记在被告朱方文名下坐落于南宁市振宁·阳光康城5号楼905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的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金72.03万元、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欧健医用器材有限公司追偿;十、若被告浙江欧健医用器材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对登记在被告胡敏飞名下坐落于南宁市振宁·阳光康城5号楼1102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的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金114.55万元、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欧健医用器材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6792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浙江欧健医用器材有限公司、南宁市嘉鑫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光上实业有限公司、温州金万利皮革有限公司、郑海滨、陈红辉、朱方文、胡敏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津津人民陪审员 陈 升人民陪审员 张洁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介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