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1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贾文英、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文英,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345号申请执行人贾文英,女,195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河西区友谊路35号君谊大厦2号楼第32层整层和第31层02、03单元。负责人李嗣奇,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文英与被执行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6执213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包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