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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3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刘一海与刘锡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一海,刘锡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3执5号申请执行人:刘一海,男,1949年12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无职业,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刘锡政,男,1959年7月16日生,汉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农民,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一海与被执行人刘锡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一海于2017年5月25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一初字第3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高 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熊化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