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2行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吴庆祥与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庆祥,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102行初58号原告吴庆祥,男,197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惠安县。被告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杨桥东路18号。法定代表人曾晖,支队长。委托代理人刘国强、杨泽鹏,男,该支队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庆祥诉被告福州市���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不履行核发车辆检验合格证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吴庆祥以其与被告协商解决处理为由,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庆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许晟伟人民陪审员 赵玉琴人民陪审员 郑叔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虹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