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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23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月媚与李卓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月媚,李卓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3民初832号原告:陈月媚,女,汉族,1974年4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被告:李卓城,男,住广东省。原告陈月媚诉被告李卓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月媚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月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月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月媚负担。审判员  陈兰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敏聪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