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23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月媚与李卓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月媚,李卓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3民初832号原告:陈月媚,女,汉族,1974年4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被告:李卓城,男,住广东省。原告陈月媚诉被告李卓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月媚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月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月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月媚负担。审判员 陈兰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敏聪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