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23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涛与江城盛源农资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勐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涛,江城盛源农资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23民初309号原告:李涛,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四川省南部县,现住云南省勐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爵铭,云南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江城盛源农资销售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整董镇农场三队。法定代表人:李健贵,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粟靖雯,云南西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李涛与被告江城盛源农资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李涛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涛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涛撤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李涛负担。审判员 依旺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罗丛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