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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辖终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支行与刘金华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支行,刘金华

案由

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辖终5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负责人:陈浩慧,行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金华,男,195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区。上诉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支行因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0民初30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支行上诉称,本案应当撤销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审原告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当事人双方并未达成书面协议选择纠纷解决方式,原审被告住所地位于本市杨浦区,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据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昌骏代理审判员  章晓琳代理审判员  吉 韵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项 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