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执7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刘跃荣与杨珍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跃荣,杨珍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7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跃荣,男,生于1963年9月16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杨珍强,男,生于1974年4月17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2民初2891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刘跃荣申请执行杨珍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珍强在银行有存款。由于被执行人杨珍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珍强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卫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彭沁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