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执2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洪波、钟兴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波,钟兴儒,罗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2059号申请执行人:洪波,男,汉族,生于1970年2月5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申请执行人:钟兴儒,男,汉族,生于1963年8月3日,住绵阳市游仙区,被申请执行人:罗勤,女,汉族,生于1963年11月9日,住绵阳市游仙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申请人洪波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川0703民初45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被执行人钟兴儒、罗勤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钟兴儒、罗勤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