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6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县支行与王祖富、邱家莉、敖立英、邱世银、邓玉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县支行,王祖富,邱家莉,敖立英,邱世银,邓玉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6财保4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县支行,住所地,罗江县万安北路43-46(跃发商住楼一楼营业房)。负责人:周刚,行长。委托代理人:高强,男,汉族,住四川省罗江县,该单位职员。被申请人:王祖富,男,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被申请人:邱家莉,女,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被申请人:敖立英,女,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被申请人:邱世银,男,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被申请人:邓玉菊,女,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县支行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祖富、邱家莉、敖立英、邱世银、邓玉菊等五人的银行存款1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县支行向本院出具了独立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祖富、邱家莉、敖立英、邱世银、邓玉菊等五人的银行存款1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50元,由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县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县支行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小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声巧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