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5民特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刘淑华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淑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5民特58号申请人:刘淑华,女,1951年6月2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申请人刘淑华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淑华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刘富春系姐弟关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父母均已于早年去世。被申请人刘富春于1986年5月4日离家出走,经多方寻找均无音信,至今下落不明已三十年。故申请宣告刘富春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刘富春,男,195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原住天津市河北区,系申请人刘淑华之弟。刘富春于1986年5月4日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申请人刘淑华申请宣告刘富春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刘富春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刘富春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刘富春下落不明已满四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富春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乔双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月莹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