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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行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苏以殿与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以殿,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281行初94号原告苏以殿,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苏延明,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李建勋,局长。委托代理人罗宜平,男,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刘鹏,男,汉族,住胶州市,系胶州立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苏以殿与被告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纠纷一案,原告苏以殿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以殿在判决宣告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以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管德志审 判 员  刘婷婷人民陪审员  李尧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