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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02民初1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胡文与徐国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徐国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民初1315号原告:胡文,男,199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徐国新,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胡文与被告徐国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胡文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贵中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丹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