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02民初1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胡文与徐国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徐国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民初1315号原告:胡文,男,199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徐国新,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胡文与被告徐国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胡文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贵中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丹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