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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3民初1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陕西横山某某公司与被告朱某某、高某某、程某某、朱某甲、申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横山某某公司,朱某某,高某某,程某某,朱某甲,申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3民初1776号原告陕西横山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某某路委托代理人:姚某某,系该公司职工。被告朱某某被告高某某被告程某某被告朱某甲被告申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横山某某公司与被告朱某某、高某某、程某某、朱某甲、申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横山某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陕西横山某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陕西横山某某公司负担25元,其余退回原告。(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米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郑渔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