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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执恢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姚小刚与衢州腾飞钢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小刚,衢州腾飞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执恢29号申请执行人:姚小刚,男,195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被执行人:衢州腾飞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东港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郑绍水。本院在执行姚小刚与衢州腾飞钢铁有限公司(2017)浙08执恢29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07年11月15日吊销了被执行人衢州腾飞钢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被执行人衢州腾飞钢铁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主体,也没有能够依法可以变更、追加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衢中执字第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晓龙审判员  傅建丰审判员  黄发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利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