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辖终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山西鑫日升钢锭模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硕臻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鑫日升钢锭模制造有限公司,上海硕臻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辖终4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鑫日升钢锭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法定代表人:张环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硕臻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陈茂林,总经理。上诉人山西鑫日升钢锭模制造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4民初31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山西鑫日升钢锭模制造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名为承揽合同,实为买卖合同纠纷,且合同双方明确约定将锅炉送至山西省清徐县,故合同履行地应为山西省清徐县,本案应移送至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具有承揽合同法律关系,根据相关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系合同中承揽方,其加工行为地即被上诉人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为合同履行地,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昌骏代理审判员 吉 韵代理审判员 章 晓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项 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