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初2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河南亿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郑州市正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亿和混凝土有限公司,郑州市正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2815号原告:河南亿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郑上路北三十里铺村。法定代表人:王鸿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敬博,该公司员工。被告:郑州市正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兴华南街25号。法定代表人:王俊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贵朋,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博伦,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南亿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正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河南亿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亿和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亿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442元,减半收取7221元,由原告河南亿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史艺娜审判员 毛大帅审判员 乔婉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