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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1执2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郭文庆与李斌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文庆,李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1执2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文庆,男,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史村镇东吉必村。被执行人:李斌,男,198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降县安峪镇董封村。本院在执行郭文庆与李斌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斌在交通银行太原并州路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斌在交通银行太原并州路支行存款103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宋作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