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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2民初2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袁景、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景,李君,樊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2921号申请人:袁景,男,1977年11月8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申请人:李君,女,1965年6月13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申请人:樊英,女,1958年5月10日生,汉族,住青岛市。担保人:鲁丹阳,女,1983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袁景与被申请人李君、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7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君、樊英名下银行存款7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鲁丹阳名下位于青岛市。三、查封申请人袁景名下位于青岛市。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琨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梦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