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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2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崔学颖与安徽永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冰凌花乳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学颖,安徽永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冰凌花乳业有限公司,中元国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中金华泰投资有限公司,胡国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2444号原告:崔学颖,女,197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剑彬,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省,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永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双凤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64757767E(1-1)。法定代表人:朱开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雪雷,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冰凌花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杏东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974672059XP。法定代表人:李苏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冉辰,男,该公司法务人员。被告:中元国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体东路20号百富国际大厦1号楼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1256Q。法定代表人:卓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阳,男,该公司法务人员。被告:北京中金华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51号慎昌大厦5层548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546899677。法定代表人:李苏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媛媛,女,该公司法务人员。被告:胡国开,男,196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雪雷,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崔学颖与被告安徽永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冰凌花乳业有限公司、中元国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中金华泰投资有限公司、胡国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发现,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赵先娥审 判 员  王雅欣人民陪审员  王义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宗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