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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执字第4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吕俊杰诉冯东炬、宗凤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俊杰,冯东炬,宗凤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登执字第439-4号申请执行人:吕俊杰,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冯东炬,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宗凤云,女,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吕俊杰与被执行人冯东炬、宗凤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登民二初字第192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被执行人冯东炬所有的车牌号为豫A1JR**的别克牌轿车。本院于2015年3月3日作出(2014)登民二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冯东炬、宗凤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吕俊杰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冯东炬、宗凤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应义务。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5)登执字第439号执行裁定书,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冯东炬所有的车牌号为豫A1JR**的别克牌轿车。后申请执行人吕俊杰申请对该车辆予以评估,经本院委托,河南畅达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该车辆进行价值评估,认为该车辆的市场价值为103000元。2017年5月2日,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冯东炬所有的车牌号为豫A1JR**的别克牌轿车以103000元的起拍价予以第一次拍卖,因无人出价而流拍。2017年5月15日,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该车辆以100000元的起拍价予以第二次拍卖,买受人邓慧静(身份证号:410103197404121961)以10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该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车牌号为豫A1JR**的别克牌轿车所有权及其他相应权利归买受人邓慧静(身份证号:410103197404121961)享有,该车辆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邓慧静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邓慧静(身份证号:410103197404121961)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少阳审 判 员  马 娟代理审判员  石旭凡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屈逍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