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2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晓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宇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晓霞,梁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2执16号申请执行人:罗晓霞,女,汉族,1981年12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梁宇,男,汉族,1978年8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执行罗晓霞申请执行梁宇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翠屏民初字第7126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5)翠屏民初字第712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包虹审判员 朱睿审判员 刘彤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