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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22执恢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薄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薄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22执恢23号申请人:张某委托代理人:常某(系张某丈夫)。被执行人:薄某被执行人:某本院在执行张某与某、薄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张某书面申请撤销该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522执恢23号案件的执行中对被执行人薄某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新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