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22执恢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薄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薄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22执恢23号申请人:张某委托代理人:常某(系张某丈夫)。被执行人:薄某被执行人:某本院在执行张某与某、薄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张某书面申请撤销该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522执恢23号案件的执行中对被执行人薄某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新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