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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韩世久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世久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4刑初386号公诉机关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世久,男,1961年10月30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武汉市硚口区,现住武汉市硚口区。2004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因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5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制造毒品于2016年2月26日因病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于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硚检公诉刑诉[2017]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世久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童德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世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16日,公安民警根据线索在本市硚口区长丰大道邻里中心5栋2单元2605号房内(被告人韩世久住处)将被告人韩世久抓获,从其家中查获重32.27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和重0.17克的毒品海洛因。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刑事侦查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毒品入库登记单、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身份材料、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世久明知是毒品而予以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韩世久曾因犯罪受刑罚处罚,又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具有法定和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韩世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至本院审理期间自愿认罪,又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韩世久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指控成立,对其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世久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20年2月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沈信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 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