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2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任勇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2刑初188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勇,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彭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7年2月21日被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经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彭州市看守所。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彭检公诉刑诉[2017]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勇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桑宗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任勇在本市致和镇天彭大道891号路段,以100元的价格将一包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卖给吸毒人员代德才后被民警现场挡获。办案民警从被告人任勇身上搜查出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4包(净重3.17克)和现金500元、手机1部。从吸毒人员代德才身上搜查出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1包(净重0.56克)。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任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采取技术侦查手段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被告人任勇的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调取证据清单、称重笔录及称重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涉案财物保管清单、通话清单、违法人员代德才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任勇的供述及其常住人口信息、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3.73克,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勇犯贩卖毒品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任勇在庭审中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本院在量刑时酌定从轻处罚。对扣押在案的毒品3.73克系违禁品,手机1部(白色OPPO字样)系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18年3月20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扣押在案的毒品3.73克,手机1部(白色OPPO字样)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张华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明 来源:百度“”